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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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打造成损伤 鉴定还原真相
南昌市西湖一起刑事案由无罪改判十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近日抗诉一起刑事案件获改判。西湖区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处被告人李泉根有期徒刑十年,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7月17日,李泉根因小事与邱某发生斗殴,李泉根用拳头打邱某左肋部致轻微伤。7月25日,邱某在家中一张竹躺椅上休息,因躺椅散架摔跌至地面,邱某感觉不适入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10日,经法医鉴定,邱某系“慢性淤血性脾肿大在外力作用下导致脾包膜下破裂发展成真性脾破裂,终因大出血而死亡”。西湖区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李泉根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邱某的死亡是因其从躺椅上摔跌而造成,与被告人的击打行为无关。公诉人在法庭上虽然进行了有力的指证,但法庭仍然采信了辩护人的抗辩理由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虽然存在从躺椅上摔跌的事实,但摔跌的部位在背部和臀部,其作用力不至于造成被害人脾包膜下破裂,鉴定中的“外力”不能理解为摔跌形成的外力,审判机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为此,西湖区检察院在南昌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公诉人员邀请医学专家再次就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联合鉴定,在确认原鉴定结论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外力”即左肋部位软组织损伤。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泉根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据《检察日报》